2015年10月28日,市物价局召开市区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对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行用水价格将统一上调,此次上调分2015和2016年两步实施。居民生活用水将分三阶梯进行计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行用水则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制度
相关部门将对普通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原水费、自来水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分别进行调整,同时2016年将增设户表改造费,每立方米0.18元。水资源费2015年不做调整,原水费和自来水基本水价2015年一次性调整,污水处理费,则分2015年和2016年两次调整。调整后,普通居民的生活用水价格从现行的每立方米2.75元,分别调整到每立方米3.72元和每立方米4.18元。
此次水价调整,将对居民生活用水分三阶梯计价。居民每个用水家庭不超过4人的,每年户用水量120立方米以内为第一阶梯,121—18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181立方米以上为第三阶梯。各阶梯水价按照1:1.5:3确定。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第一、二、三阶梯基本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2.65元、3.98元、7.95元。
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用户水价只执行第一阶梯水价标准。
2、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在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行用水现行价格基础上,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其他价格维持不变。2016年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上调0.30元,由现行每立方米1.10元上调到1.40元,调整后,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99元上调到5.29元。特行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上调0.23元,由现行每立方米1.17元上调到每立方米1.40元,调整后,特行用水终端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0.00元上调到10.23元。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行用水实施定额内外不同价格。定格内用水按标准水价执行,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户表改造费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在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将按照市区自来水提价幅度同步提高。
3、低保户水价同步同幅调整,继续享受现行优惠幅度
此外,本次低保户生活用水价格和普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原有不同价格的基础上同步同幅调整,继续保持现行优惠幅度,即在现行优惠价每立方米2.40元(低于普通居民用水价格0.35元)基础上,2015年顺加普通居民户当年上调部分每立方米0.97元,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37元;2016年在3.37元基础上,顺加普通居民户当年上调部分每立方米0.46元,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