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宝市房委会发〔2016〕3号)同意,现就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1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1973元/月。
(三)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即1370元/月。
(四)2016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三、办理时限
请各缴存单位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机构办理2016年1-6月份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7日
(联系人:任宇飞联系电话:39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