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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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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21ZFB/2018-0312-003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发布日期: 2017-11-24 09:16:0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宝陈政办发〔2017〕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12号)和《宝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宝发〔2017〕15号)的要求,现就我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以适应本机关的特点,满足本机关法律服务需求为原则,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依托自身力量,采取体制内与体制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本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模式,重点聘请在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有专长的专家、律师等为政府法律顾问,为本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2017年12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符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二、聘任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或者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满三年或者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满五年,熟悉区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审判机关的司法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主要负责或者参与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对聘任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聘任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

(三)参与聘任单位的项目论证、招商引资谈判等重大经济活动,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

(四)参与聘任单位的疑难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重大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处置;

(五)对聘任单位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信访等案件处理提供指导意见,参与顾问单位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

(六)协助聘任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

(七)向聘任单位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办理聘任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聘用程序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拟聘用的法律顾问进行筛选考察,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执业律师作为聘用人选的应当征求区司法局意见。公示结束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正式签约聘用。若签订聘请协议,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几点要求

(一)各镇街、区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平台。要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镇街、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参照《陈仓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宝陈政发〔2015〕34号)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有的作用。

(三)各镇街、区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保证其获得履行职责需要的信息、文件和其他工作条件,提供足额的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四)区政府已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工作,2017年12月20日前将法律顾问聘任情况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街每年度向区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附件:政府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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