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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8九寨沟地震后我区生活用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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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21FGJ/2017-0809-002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7-08-09 15:37:3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       号:
 

各经营单位(经营者):

2017年8月8日晚21点19分,四川省九寨沟县境内发生了7.0级地震,我区大部分地方有震感,引起市民紧张,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的规定,就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各经营单位(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有关价格法规政策

根据《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随意提高生活用品价格;

(二)不得夸大成本影响,借机哄抬价格;

(三)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生活用品,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生活用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

(五)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 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作为定价的基本依据。

(二)销售商品,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项目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商品的购进价格、数量。

(四)应当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成本调查,并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如实及时地填写有关调查登记表等;

(五)如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一定要严格执行。

三、经营者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物价局从今日起每天严查生活用品价格,尤其是米、面、油等群众日常用食品及方便面、饮用水、手电等急需的应急类商品,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希望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依法诚信经营。若出现市民抢购行为,各经营单位应积极主动给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报告区物价局,以便及时掌握价格动态,视具体情形启动价格应急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群众生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