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 >> 公开信息内容
详细内容页
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
分享到:0
索引号: 610321FGJ/2017-1102-001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7-11-02 10:26:1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       号: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物业费

根据宝鸡市物价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市价综发(2015)12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区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及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其收费备案,依据建设单位、半数以上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一级(指服务标准而不是企业资质,下同)服务收费多层住宅(6层及以下)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65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二级服务收费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5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三级服务收费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90元;等外服务收费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45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70元。物业费收费标准现在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级别收取,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资质无关,服务级别标准按照陕建发(2011)119号《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或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测算,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和加收其它费用,严禁乱收费。

物业费按月收取,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住宅用作办公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200%。

2、停车服务收费

各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收费时,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停车费只针对地下停车库收取,而属于业主公摊面积的小区地上停车位不收停车费,只能收取停车服务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加收其它费用。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参照宝鸡市物价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市价综发〔2013〕2号转发陕价服发(2012)128号《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交通工具停放价格管理办法》,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参照收费标准:按月收费小型汽车停放一类室内停车场每月每辆不高于150元,露天停车场每月每辆不高于80元;二类室内停车场每月每辆不高于130元,露天停车场每月每辆不高于60元;三类室内停车场每月每辆不高于100元,露天停车场每月每辆不高于50元。按次收费小型汽车停放一类室内停车场每次每辆不高于5元,露天停车场每次每辆不高于4元;二类室内停车场每次每辆不高于4元,露天停车场每次每辆不高于3元;三类室内停车场每次每辆不高于3元,露天停车场每次每辆不高于2元。按次计算不分白昼,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1次,对临时出入的车辆只能按次收取停车费,不得计时收费。但对于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的军队、武警部队、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及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其它车辆均不得收取费用。

3、采暖费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肃执行《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1〕38号)文件关于采暖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规定。①.按建筑面积计费的热价,从小区换热站到居民用户家中的终端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5.50元,低保户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345元(含换热站到用户的各类损耗和费用)。非居民类每月每平方米7.50元。②.按流量计费的两部制热价,居民类用热价格中,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65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0元。其中低保户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00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067元(低保户以当年审核通过的低保资料为准)。非居民类用热价格中,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25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36元。

供热结束物业服务企业要公布采暖费收取、开支情况,对未安装热流量表按面积计量收费用户,在交清大唐热电费用和开支热交换站费用后的结余部分要给业主退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从中盈利。同时要公布小区热交换站的水电费、人工工资、零星修理等费用情况。

关于停热用户是否收取基本热费的问题,我局宝陈价发(2016)39号文件请示后,市物价局以《宝鸡市物价局关于是否收取基本热费的复函》(宝市价价函﹝2016﹞2号)做出了明确答复:“我市市区使用集中供热居民类用户用热:对按建筑面积计费不需要供暖的用户在供热前(供热单位规定的时限)向供热单位申请停止供热的,不收取基本热费(过热费)。对按流量计费的两部制热价用户供热前,热用户可向供热单位申请停止供热,供热单位不收取基本热费。供热期间申请停止供热的,基本热费不退,计量热费按用热量计算收取。供热期间申请供热的基本热费按实际供热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标准和计量热费按现行标准收取。”

对于自备供暖的小区,《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据实收取,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4、代收代交及其它费用

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单独计量,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电梯也要单独计量用电,运行产生的电费和年检费用要定期公布,据实分摊。高层的自来水和供暖加压不得单独收取加压费,加压设备产生的电费可以据实分摊。电梯和加压设备的日常维护费及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的水电费、采暖费在物业费中开支,绝对不允许违规分摊给业主。水、电、暖等所有代收代交费用必须做到据实分摊,收支平衡,严禁从中牟利。

5、装修收取费用

①装修垃圾清运费收取标准:3元/㎡;②出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5元/证;③装修押金收费标准;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1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3000元。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且无违规装修行为的,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公共设施以及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业主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二、调价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等因成本原因需要调价时,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分四步走:一是公布成本变化;二是拿出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三是与业主协商,无业委会的小区需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或者寻求辖区街办或社区帮助,征求业主意见);四是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一纸通告就单方面调价。

三、明码标价及公示规定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规章、政策,按照宝鸡市住房和建设局、宝鸡市物价局宝市住建发(201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一箱三栏”公示工作,公开“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将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接受委托代收的供水供电等有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物业小区的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