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8〕24号)规定,结合我省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际,现将我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有5项(详见附件)。
二、列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明确免收、暂缓和降低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5月7日
附件
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文件 |
管理权限 |
收费主体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1 |
司法鉴定 收 费 |
陕价费发〔2017〕63号 |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
司法鉴定 机 构 |
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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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服务 收 费 |
陕价行发〔2007〕103号 陕价行发〔2014〕127号 |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
律 师 事务所 |
委托者 |
限于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3 |
基层法律 服务收费 |
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 陕价行发〔2014〕127号 |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
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
委托者 |
限于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4 |
公证服务 收 费 |
陕价费调发〔2000〕25号 陕价行发〔2013〕94号 |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
公证服务机 构 |
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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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废物 处 置 费 |
陕政办发〔2004〕72号 |
省级项目市定标准 |
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
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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