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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修订《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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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21FGJ/2018-0615-001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8-06-15 09:10:5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       号: 陕价费发〔2018〕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8〕24号)规定,结合我省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际,现将我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有5项(详见附件)。

二、列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明确免收、暂缓和降低收费标准规定的,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5月7日

附件

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文件

管理权限

收费主体

收费对象

备 注

1

司法鉴定

收 费

陕价费发〔2017〕63号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司法鉴定

机 构

委托者

2

律师服务

收 费

陕价行发〔2007〕103号

陕价行发〔2014〕127号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律 师

事务所

委托者

限于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3

基层法律

服务收费

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

陕价行发〔2014〕127号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委托者

限于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4

公证服务

收 费

陕价费调发〔2000〕25号

陕价行发〔2013〕94号

省级项目省定标准

公证服务机 构

委托者

5

危险废物

处 置 费

陕政办发〔2004〕72号

省级项目市定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委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