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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发布时间:2018-07-26 16:04:57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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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结案日期

1

宝陈市监行罚字〔2018〕37号

屈坤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屈  坤

屈  坤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对违法所得18元予以没收;

2、罚款19982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2

宝陈市监行罚字〔2018〕39号

鲜晓婷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案

鲜晓婷

鲜晓婷

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对违法所得46元予以没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3

宝陈市监行罚字〔2018〕40号

杜小凤无《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及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案

杜小凤

杜小凤

无《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及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2、罚款1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

4

宝陈市监行罚字〔2018〕43号

宝鸡市恒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食品案

宝鸡市恒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录耀

生产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食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5

宝陈市监行罚字〔2018〕44号

宝鸡木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宝鸡木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案

杜兴龙

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 2、罚款2.3万元;3、对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处以5000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

6

宝陈市监行罚字〔2018〕46号

吕亚庆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不符案

吕亚庆

吕亚庆

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没收剩余杨梅酒15.5㎏;竹叶青酒8.5㎏;

2、没收违法所得676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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