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中省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办发[2010]16号),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范围
异地就医包括以下三类在本地参保的人员:
(一)异地备案人员:①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城镇退休职工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②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在异地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及随其生活的学生儿童。
(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异地就医的人员。
(三)其他异地就医人员:指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异地就医的人员。
二、异地登记备案
(一)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需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由单位办理),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申请,选择3家经就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不同级别的协议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疗机构,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二)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变更。已完成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约定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审核确认。因公派驻人员可以半年变更一次,其他人员一年变更一次。
(三)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无法满足其就医需求时,可由最高级别的约定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转诊单,转往其他同级别或最高级别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继续在登记备案地就医的,住院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我市统筹区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转往登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住院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执行我市统筹区外标准。
三、异地转诊转院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
1、经三级甲等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会诊检查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我市无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二)参保患者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院申请单(眼科及内、外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康复医院也可出具)。
(三)参保患者(代办人)凭转院申请单和社保卡,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异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当次转院十五日内住院有效,省外一个月内住院有效,超出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到异地同一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复诊等情况转院申请单一年内有效)。
四、异地就医管理
(一)已办理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及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在联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持本人社保卡直接结算。
(二)已办理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及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在未联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逾期不再受理。
(三)未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和异地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登记备案人员但未经转诊在约定医疗机构外就医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在我市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0%。
(四)已办理异地登记备案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可持本人社保卡直接住院结算,报销比例在我市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0%。
(五)未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和异地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因急诊急救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我市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
五、几点要求
(一)本通知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县区人社局、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附:宝鸡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