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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6-09-07 14:16:26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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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对象 
1、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事)业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单位; 
2、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办社会服务单位。 
(二)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颁发了许可证或出具了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执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三)登记程序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持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合法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情况说明和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或批准成立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
《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 
(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 
(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其他部分要求同《章程》;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3、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在传媒上对社会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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