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的,应按照章程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于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20日内起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3、理事会讨论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4、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5、《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
基金会变更理事、监事、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需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备案书》,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在履行内部程序之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章程修改后的30日内将《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