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各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精简办理要件,缩短业务办理时限。根据《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要求,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有关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个人贷款业务
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户籍证明;
2、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对于在本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收入以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认定,对无法依据缴存基数确定工资收入的,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认定;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可根据异地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3、跨省异地贷款业务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执行。
二、归集提取业务
1、对于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不再提供银行卡个人证明及单位承诺书;
2、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供个人业务授权书,二手房提取不再提供二手房买卖协议。集资建房提取不再提供集资建房合同;
3、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需提供离退休证、退休批文或组织部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中的任意一项。且缴存职工的账户状态必须处于封存状态。
三、账户合并
1、个人身份证、姓名信息不一致的,必须由单位专管员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更正后,进行账户合并;
2、个人身份证、姓名信息一致但在同一管理部存在一人多户现象的各管理部可直接进行账户合并;
3、个人身份证、姓名信息一致在不同管理部存在一人多户现象的由调出管理部直接进行账户合并(个贷户暂不进行账户合并);
4、同城转移缴存人在中心已开户,以后不准再新开账户,凭调动手续一律作调动账务处理。
以上调整意见自2017年6月1日期执行。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31日